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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来源: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沥海镇政府、各局(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滨海新城经济结构优化,加快产城融合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6〕32号)、《绍兴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绍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投资

  1.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款,下同)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奖励;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4%的奖励;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二、加快商贸服务业集聚

  2.推动商贸服务业集聚发展,对落户在新城江滨区大型商贸综合体的新引进独立法人商贸企业,经营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品牌餐饮(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品牌酒店(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娱乐(品牌电影院、演艺文化等项目,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等业态,持续经营超过一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开始营业年度起三年培育期内,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奖励;管道燃气入户工程建设费下浮15%。

  3.大力发展汽车销售服务业,对在新城落户的品牌汽车4S店或大型汽车城项目建成且正式营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对自建经营场地的,优先保障用地;对租用场地经营的,自开始营业年度起三年培育期内,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者每年10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4.进一步发挥供销社为农服务、流通服务等职能,对供销社的奖励政策参照上虞区政府给予上虞区供销社系统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着力培育总部经济

  5.鼓励市内外的企业来新城江滨区开发总部大楼,项目建成后按其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款)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总地价的40%),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6.对市外引进的集行政决策、利润结算、创意研发、品牌营销等功能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90%、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80%、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70%,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60%,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0%,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四、积极引进税源经济

  7.鼓励和支持市外大型商贸、批发、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在新城江滨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进行销售、开票和纳税,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70%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0%奖励,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0%奖励。

  8.鼓励市外以及沥商在新城江滨区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建安、市政等建筑企业在新城江滨区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1000万(含)-5000万元的按70%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0%奖励,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0%奖励(在新城江滨区区域内施工的相关税收除外);倡导沥商回报家乡,对当年捐款超过50万元以上用于家乡公益事业建设的沥商(个人),其在新城江滨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50%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捐款总额)。

  9.鼓励市外企业在新城江滨区注册设立基金、创投(风投)、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管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90%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70%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0%奖励,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0%奖励。年实际纳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公司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在新城江滨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50%奖励。

  五、积极扶持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建设

  10.加大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扶持力度,对获批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上的,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监管、保税设施,按软件系统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正常运行的,按每年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六、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11.对经经济发展局备案同意,块状经济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展会的(企业不低于10家,摊位数量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进行统一特装的,区域品牌搭建费及政府形象展示宣传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12.当年自营出口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新城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每超100万元,奖励5000元;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出口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七、附则

  13.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应财务科目。对存在偷漏税、侵权、仿冒、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14.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新城江滨区规划及投入产出要求。对企业(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通过管委会“一事一议”落地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按落户协议执行。

  15.本意见所指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仅限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

  16.每年年终由企业(项目业主单位)向经济发展局申报,经管委会相关职能局(办)归口审核、认定,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财政局拨付兑现。

  17.本政策意见实施后,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开工且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政策意见执行;沥海小海鲜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18.本政策意见由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绍兴滨海新区投资项目审批“三个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绍兴滨海新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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