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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1-09-29    来源: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局(办)、沥海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努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区域竞争优势,根据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发展重点与目标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广、环境友好型的优质项目。

  2、加快建设形成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4-5个以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为支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争取“十二五”期末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达450亿元,占工业经济总量的80%以上。

  二、资金安排与使用

  从2011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不少于3亿元(含市政府有关资金),专门用于战略性新产业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实施。其中1.5亿通过注册设立绍兴滨海新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和土地厂房代购代建;另1.5亿作为扶持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项目12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设备投资、厂房租赁、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等政策扶持,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创业团队引进和研发平台建设等政策扶持。

  三、支持内容与标准

  1、投资引导。对战略性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明确按有关规定退出股权前提下,进行项目总股本50%比例以内的股权投资,单项股权投资超过1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核。

  2、代建免租。对战略性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经滨海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根据项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50%的额度内给予垫资购地和代建厂房,落户项目单位自投产之日起免费使用厂房、土地三年,三年后项目公司按约定成本价赎买土地及厂房;或根据项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代租标准厂房,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租赁费。

  引进项目同时享受上述二项扶持政策的,相应资金合计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50%。

  3、设备贴息。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入累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可折算,下同),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以专业评估机构核定数为准,下同)5%的贴息扶持;当年设备实际投入累计超过1亿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贴息扶持。项目贴息时间从次年度起,期限为三年,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1亿人民币。如项目政府参与股权投资的,则设备贴息额按政府参与股权投资比例同比例核减。

  4、科研扶持。对引进项目实施省级先进技术装备或国家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或示范及应用推广的,按国家、省级实际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分别给予100%和50%的配套扶持,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对企业引进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0万、200万元的资助。

  5、注册奖励。对当年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在办妥营业执照、土地摘牌6个月内动工建设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下同),按项目注册资本的6%给予扶持;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内资项目,在办妥营业执照、土地摘牌6个月内动工建设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按项目注册资本的5%给予扶持。

  6、贡献激励。经审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在完工投产后,前三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以上的项目,再给予后3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的扶持。

  7、上市奖励。落户项目投产后一定时期内挂牌上市并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在新城江滨区域投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募集资金10亿人民币以下的,给予3—5‰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10亿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6—8‰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8、人才扶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城科创园创新创业的,按不低于《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待遇、政策执行。在新城工作五年以上的,并担任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的负责人,可享受100万元绍兴购房补助,或在新城按成本价购买专家楼。

  9、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人民币(外资1亿美元)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业团队引进及成果产业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用地、用房、财税、贴息、贷款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四、决策程序与要求

  1、建立绍兴滨海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和项目政策决策,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决策咨询组,对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能耗、对生态环境影响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形成综合评估论证意见,提出项目政策扶持意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投资建设进度、投资规模以及达产后预期产值、税收贡献、违约责任等事项,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点加强对投资引导、代建免租、一事一议等政策的审核与把关。

  3、切实加强项目的验收、实施和绩效跟踪,对未达项目落户签约合同相关约定,或发现有违反有关财经、环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用工规定的,或擅自中止、变更项目等行为的,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并追缴项目已资助资金和资产。

  五、附则

  1、本试行意见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五年内在滨海新城江滨区域落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已落户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本试行意见由滨海新城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15日

上一条: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海洋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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