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沥海镇政府:
为加快生命健康、装备制造、新兴信息技术及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排专项产业基金
每年统筹安排财政性专项产业资金不少于3亿元,主要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创业团队及重大研发平台建设等项目的引进和实施。
二、鼓励集聚集群发展
(一)实施股权投资引导。对战略性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通过产业投资或者基金投资形式,经滨海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在明确按有关规定退出股权前提下,进行项目总股本50%比例以内的股权投资,单项股权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实施厂房代建免租。对战略性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可根据项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项目投资50%的额度内给予垫资购地和代建厂房,在3—5年内由项目公司按约定价格购入土地及厂房,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可根据项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代租标准厂房,给予3年全额租金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加大设备投入。对设备(含技术)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不新增用地的科技孵化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含技术)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法人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如项目政府参与股权投资的,则设备扶持额按政府参与股权投资比例同比例核减。如涉及技术投资的,需经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引进项目的研发创新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按国家、省级实际拨付的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和50%的配套扶持,各级政府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上级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对企业引进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200万元的资助。
(五)鼓励吸收利用外资。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每实到100万美元配套奖励人民币6万元。
(六)鼓励提高亩产效益。经审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法人项目,企业每亩销售额、每亩上缴税收达到江滨区平均水平以上,且单位能耗、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在江滨区平均水平以下的,按企业地方贡献度给予3—5年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全国“新三板”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以上市交易目的的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上市后,按实际发生支出的50%给予补助。其中,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增发股份、发行债券),其融资额60%以上投资滨海新城江滨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人民币(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能带动新城人气集聚的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用房、贴息、设备、科研、贷款、补助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三、切实加强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完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公示、审批及监督管理等机制和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具体按照《绍兴滨海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试行3年。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不重复扶持,并按最高一项执行。
(三)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原则上以企业财政贡献为上限,个别重大项目可由领导小组集体商定。
(四)本政策意见由滨海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6日